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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与、 汇某酒业公司、 红某酒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中信和业公司系中信大厦(即涉案建筑“中国尊”)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业主单位,其主张汇某酒业公司、红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被诉白酒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建筑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信和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汇某酒业公司、红某酒业公司立马停止侵害中信和业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中信和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150万元。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结案。
汇某酒业公司提交了布尔杰拉阿拉姆塔、济南云鼎大厦、贵阳“茅台樽”、成都百郦锦城等建筑照片,用以证明上述建筑以及涉案建筑均较为近似,并提交了被诉产品酒瓶设计创意思路、《青铜器时代之商代青铜觚》等有关中国古代尊的介绍,用以证明被诉白酒产品酒瓶设计和涉案建筑规划设计均是模仿中国古代的尊,故涉案建筑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即便中信和业公司享有著作权法意义的建筑作品著作权,汇某酒业公司也不构成侵权
合樽酒瓶为汇某酒业公司原创设计,享有合樽酒瓶的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为合法使用自身创作的作品;合樽酒瓶和中信和业公司的建筑区别较大,且汇某酒业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说明其酒瓶创意来源和品牌故事,汇某酒业公司没有“接触”案涉中信大厦,故不构成实质性近似。
本案中,涉案建筑中信大厦参考中国古代青铜礼器“尊”造型,通过几何抽象化处理,将器皿的庄重造型转化为建筑的流线轮廓。涉案建筑整体自下至中上部自然收缩,顶部逐渐放大,形成“底部沉稳、中部收束、顶部绽放”的双曲线造型,既保留了礼器的仪式感,又赋予现代建筑的视觉张力。
其次,涉案建筑外立面有多条从顶部贯穿到底部的略有弧度的弧线,不同线条之间呈现等间距平行的视觉效果,灵动的弧线设计给人以优雅大方的视觉感受。
再次,涉案建筑顶部中心为圆形,外环用圆切构成花瓣状曲线,具有一定的美感。最后,涉案建筑底部的弧线造型自然弯曲,向外突出呈现类似裙边效果的底座,在实现建筑各个出入口功能的同时给人以庄重大方的视觉效果。
因此,涉案建筑将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到现代建筑的设计理念中,展现了东方美学的现代表达,其在整体外观、造型轮廓、外立面设计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的个性化思考、选择和判断等智力创作性劳动,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
涉案建筑的创作虽参考中国古代青铜礼器“尊”造型,但涉案建筑从整体外观到局部细节设计,均形成了区别于礼器“尊”造型的具有独特美感的艺术性表达,在现代建筑规划设计中展现庄重的东方神韵,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汇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被诉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及被诉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证书的申请时间均晚于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且汇某酒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诉白酒产品酒瓶早于涉案建筑作品完成创作并公开发表。
此外,上述登记证书中的作品设计与被诉白酒产品酒瓶并不相同,如被诉白酒产品酒瓶瓶身有多条从顶部贯穿到底部的略有弧度的弧线,而上述登记证书中的作品设计并无该弧线,故上述登记证书不能证明被诉白酒产品酒瓶设计具有合法权利基础。
综上,被诉白酒产品酒瓶晚于涉案建筑作品创作完成,且涉案建筑作品在建设期间到建设完成并公开发表后,多个媒体对涉案建筑作品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故诉白酒产品酒瓶的作者在完成创作之前能接触到涉案建筑作品。
1. 二者整体形状均为顶部和底部宽但中部窄,呈现为自下至中上部逐渐缩小、顶部逐渐放大的双曲线. 二者外立面均有多条从顶部贯穿到底部的略有弧度的弧线,不同线条之间相对等间距平行;
3. 二者顶部中心均为圆形,外环用圆切构成花瓣状曲线. 二者底部均以弧线向外突出呈现类似裙边效果的底座。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是不是真的存在瓶盖与瓶身的衔接处、整体的曲线弧度、顶部外环设计角度、底部裙边设计弧度等部分细节设计存在差异。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被诉白酒产品酒瓶在设计元素、结构、形态、整体表达形式上与涉案建筑作品高度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瓶盖与瓶身的衔接处差异系功能性设计,而二者的其他细节差异不足以推翻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故汇某酒业公司、红某酒业公司关于被诉白酒产品酒瓶与涉案建筑作品不相似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诉白酒产品酒瓶虽然对涉案建筑作品进行了修改,但修改行为并未降低涉案建筑作品或中信和业公司正常的社会评价,并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故被诉行为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被诉行为侵害了中信和业公司对涉案建筑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中信和业公司并未提供其因被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汇某酒业公司、红某酒业公司的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许可费,故一审法院考虑以下因素:
1. 涉案建筑作品作为北京市地标性建筑,独创性高,且经宣传报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 汇某酒业公司曾在涉案建筑“中信大厦”周边区域对被诉白酒产品做广告宣传,具有攀附涉案建筑作品以及中信和业公司商誉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汇某酒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至于合理开支,中信和业公司提交了相应票据,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酌情确定汇某酒业公司应承担的合理开支为15万元。
汇某酒业公司、红某酒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五本案启示
本案系202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版权典型案例,同时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202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区域高水平发展典型案例。该案清晰划清了民间传统文化合理传承创新与恶意侵权模仿的法律红线,充分鼓励市场主体从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宝库中汲取设计灵感,依托传统艺术元素开展二次原创设计,助力民间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本案与“鸟巢烟花”案共同警醒地标建筑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销售者,尽管建筑作品可能构成处于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但仅局限于记录形成平面载体、且使用行为不挤占著作权人固有商业市场的限度内;大规模生产、销售相关文创产品、商品包装、商品本身或应用于商业广告、数字付费素材库对外售卖、建造同款三维建筑、立体雕塑模型用于营利等行为,会直接抢占著作权人自主开发衍生品、授权商用的核心经济利益,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落入著作权侵权规制范围。
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通过“打擦边球”、攀附知名地标来推销自己产品的“搭便车”行为,不仅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还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将承担更重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作品特指三维建筑物或构筑物,平面设计图、建筑模型属于“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范畴,三者著作权归属与保护范围独立。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必须着力于其艺术性而非实用功能,建筑物外观以外的功能性设计、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1:1仿建一栋楼,将享有著作权的立体建筑作品缩小、转化为产品包装、文创产品等,同样属于对原作品的复制和修改,即存在“建筑到建筑”、“建筑到非建筑” 等不同侵权形态。地标建筑不仅是物理资产、城市景观,更是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非货币性资产,权利人可以对没有经过授权的跨界商业使用行为,如产品造型、文创周边、广告包装等,主张权利。